海关总署就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拟规范跨境电商、海淘、代购等寄递行为,公众可于2015年8月17日前反馈意见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的监管,促进寄递业务健康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通过快递、邮政等方式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涵盖跨境电商、个人海淘、代购及亲友间邮寄等多种场景。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反馈:
-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 登录海关总署官网(www.customs.gov.cn),通过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交建议;
- 发送电子邮件至:haiguan@chinalaw.gov.cn;
- 邮寄信函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3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5195149。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监管原则
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及其盛装容器均需办理海关手续,接受监管。禁止类物品不得通过寄递渠道进出境,限制类物品须符合规定条件方可寄递。海关与寄递企业均有义务向收寄件人告知相关监管要求。
二、强化寄递企业责任
快递企业须取得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提交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及运输网络等材料。邮政企业开通或变更国际邮路需向海关备案。寄递企业应验视交寄物品,核对身份与地址信息,发现禁限物品须立即报告海关。
企业须使用专用标识和分运单,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海关联网传输数据,实时提供揽收、流转、派送等动态信息。运输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寄递物品,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分类监管寄递物品
海关对寄递物品实施分类管理,分为:
- 文件类快件(无商业价值文件资料)
- 邮递印刷品(如广告、刊物)
- 个人物品(自用、合理数量)
- 低值货物(限值以内货物,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 其他货物物品
个人物品申报可由收寄件人自行办理或委托企业代理。若邮政企业已报送完整电子数据且物品价值在限值内,无需许可证件的,海关可直接放行。超限值或需补证的,须补充申报。
四、规范申报与查验流程
进境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14日内申报,出境快件应在装货前3小时完成申报。邮政企业应在邮件抵达互换局时及时向海关申报。
海关可在监管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查验寄递物品,查验手段包括技术检测、人工开拆、取样化验等。寄递企业应协助查验,配合搬移、开拆并签字确认。收寄件人可申请在申报前查看进境物品。
五、明确处置与法律责任
对于收件人拒收且寄件人放弃、逾期未办手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寄递企业应将物品交由海关依法处置。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施行后,原《海关对国际邮袋装卸转运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