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CEPA项下新增及修改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及《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并明确有关执行事项。
一、上述两项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增享受零关税待遇的香港、澳门货物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的商品范围保持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2011年第82号公告附件1中“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修订后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 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 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xls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