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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海关监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慧通关
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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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

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的公告

规范电商通关流程,明确企业备案与申报要求

为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促进电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相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管基本要求
(一)通过经海关认可并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交易的企业或个人,须按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简称《货物清单》),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个人应提交《物品申报清单》(简称《物品清单》),采用“清单核放”方式办理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和《物品清单》具有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商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向海关备案并接受监管,未备案者不得开展电商业务。
(四)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及监管场所经营人等,须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与备案管理
(五)从事电商业务且需办理报关的企业,应依照海关规定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建立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电商平台须传送交易电子底账数据;电商、支付、物流企业须传送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原始交易数据至海关。
(七)电商企业须提前将货物、物品信息向海关备案,包括10位海关商品编码和8位物品税号。

三、通关管理规定
(八)在申报前,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须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进境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货物应在运抵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依据已传数据如实填制《货物清单》或《物品清单》,逐票办理通关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通过无纸化方式申报。
(十)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12月汇总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电商企业应将上月已结关的《货物清单》按经营单位、运输方式、国别、口岸及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币制等条件归并,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未按规定完成汇总申报的,海关将暂停其“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十一)以《货物清单》申报时,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规定办理征免税并提交许可证件;汇总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无需重复办理。
个人申报《物品清单》应按邮递物品规定办理征免税,涉及管制类物品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二)《货物清单》《物品清单》的修改或撤销,参照海关报关单相关规定执行;若《货物清单》变更,对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须同步调整。
(十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
(十四)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商企业须配合海关后续监管。

四、物流与监控管理
(十五)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与放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十六)监管场所经营人须通过电子仓储系统管理货物,并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海关报送前一个月的进出场所总单及明细数据。
(十七)海关依法对电商货物实施风险布控和查验。查验过程中,相关企业及个人应提供便利并到场配合。
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企业应主动向海关报告。
(十八)需转至其他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海关转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五、其他事项
(十九)海关依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物品清单》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二十)术语定义:
“电子商务企业”:指通过自建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
“个人”:指境内居民。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经海关认可并与之联网,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功能的跨境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由电子口岸建设,用于企业、海关及相关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的共享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由中国海关建设,用于对跨境电商交易、仓储、物流及通关环节实施电子化监管的平台。
(二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跨境电商货物、物品监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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