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推进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实现物流监管全面升级
通过电子化管理替代传统纸质单证,提升通关效率与监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及公路车辆的舱单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规定,相关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
改革背景
一、推动系统升级,解决监管瓶颈
为应对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快速增长与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深圳海关于2002年启用自主研发的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该系统在强化监管、提升通关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运行十余年,面临技术落后、设备老化等问题,影响系统稳定性与安全性,亟需退出并实现全面升级。
二、对接全国统一系统,支持区域通关一体化
现行H883系统无法与海关总署H2000/H2010系统深度融合,处于外挂状态,制约了通关一体化进程。推行公路舱单改革有助于实现系统标准化,为深化区域通关提供技术支持。
三、推进电子化申报,提升监管效能
目前仍使用纸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难以实现数据整合与风险分析,不符合现代海关“前置后移”的监管理念。内地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后,将整合运输工具、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数据,构建全流程电子化监控体系,实现自动验放。
同时,空车和空载集装箱车纳入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事前监控分析能力。

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运输工具管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全面替代原有自动核放系统,实现H883系统全面退出。
通过公路舱单实现《载货清单》电子申报,取消纸质单证口岸递交,驾驶员随车携带备查即可。
主要业务流程
一、口岸报关及集中申报货物
- 申报报关单或集中申报清单前,舱单传输人应传输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填写RD01。
- 报关单中“运输方式”选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填,“航次号”填写舱单“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舱单“提(运)单号”。
- 报关单审结放行后,传输进境承运确报或出境装载舱单数据。
- 收到海关“承运确报成功”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
- 申报转关单前,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数据,“海关通关代码”填写RD02。
- 转关单中“进出境运输方式”选公路运输,“航次号”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提(运)单号”。
- 车辆进出境前,传输承运确报数据。
- 收到“承运确报成功”回执后,方可通行。
- 其他转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
- 无需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进出境前,传输承运确报数据:空车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填写RD11。
- 收到“承运确报成功”回执后,方可通行。
四、跨境快速通关业务
- 货物申报前,传输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数据:跨境提前报关、直转填写RD09,过境填写RD16。
- 报关单填报要求同普通货物。
- 车辆抵达监管场所1小时前,传输承运确报或装载舱单数据。
- 收到“承运确报成功”回执后,方可进入监管场所。
五、非贸货物物品
- 申报前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数据,“海关通关代码”填写RD13。
- 进出境前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数据。
- 车辆抵达监管场所前,收发货人完成申报,海关人工核注核销舱单。
- 收到“舱单已放行”回执后,方可通行。
数据传输要求
- “货物运输批次号”填写《载货清单》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出使用同一编号;多车共运一批货物时共用编号且同步进出。
- 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下,“提(运)单号”由企业自编,不得重复。
- 承运确报中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须与实际载运货物舱单一致。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转为纸质备查单证。已传输电子舱单的车辆,无需在口岸投递纸质清单,驾驶员随车携带即可。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舱单传输方式
舱单传输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或地方电子口岸舱单采集系统申报数据。
中国电子口岸将推出公路舱单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支持手机端提交数据,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安装QP系统的企业,需向备案海关提交纸质材料,经审核后由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办理系统开通。
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以下业务:
- 舱单传输人备案
- 舱单数据传输、变更、落货、改配的人工审核
- 人工核注核销及结关
- 异常数据处理
实施安排
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推进原则,在深圳湾、沙头角、文锦渡、皇岗、福田保税区等口岸逐步启用公路舱单,计划2014年全面完成。
以深圳湾海关为试点,拟于7月31日前全面启用。
新旧模式并行过渡
为减少对通关影响,试点期间实行新旧模式并行。
试点海关同时开放使用公路舱单(新模式)和非舱单(旧模式)通道,初期由企业自主选择,待条件成熟后完成全面切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