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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的公告

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的公告 慧通关
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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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

海关总署新增光大银行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试点

为提升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管理服务,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8月18日起,在南京、青岛、广州、黄埔海关部分业务现场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开展台帐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以下海关业务现场可选择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台帐业务:

  • 南京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 青岛海关:大港海关、黄岛海关
  • 广州海关: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 黄埔海关:东莞海关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

企业首次办理台帐手续时,需向选定银行开立台帐保证金专用账户。在电子化手册录入环节,应选择拟开户银行。收到海关发送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回执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完成账户设立。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选台帐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光大银行)及实转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核销

企业收到预录入回执后,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直接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缴纳与补缴

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根据主管海关出具的《开设联系单》或《变更联系单》,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与变更

选择税款保付保函方式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银行将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如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展期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六、挂账待销、停账待销及账户关闭

(一)挂账、停账相关单证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在挂账待销、停账待销期间,银行不予退还对应台帐项下的保证金。

(二)对于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标注“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账户余额为零后,依据联系单办理账户关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账户关闭通知单》。

若账户仍有余额且无欠税情况,由主管海关与银行协商处理后再行关闭。

采用税款保付保函方式的,保函在台帐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及应急情况处理

(一)因企业原因需修改《变更联系单》的,须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正并重新发送联系单。

(二)联网管理中,如银行未收到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联系单并加盖台帐专用章供企业使用;如海关未收到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通知单并加盖对公柜台业务专用章予以办理。

八、单证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及各类银行通知单均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以电子报文形式由海关或银行发送。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结相关业务。

《开设联系单》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80天内,逾期自动失效,海关将删除相应联系单及手册。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由银行传送)、索赔函、《遗失补办申请书》、《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账待销”“关闭台账”情形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与银行直接交换。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企业及时送达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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