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增列“1210”监管方式代码规范跨境电商通关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便利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并实施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1210”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商平台完成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零售进出口商品。需注意,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通过电商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该代码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1210”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商企业、特殊区域内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须按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商平台向海关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及物流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