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申报通关方式详解:适用范围、备案流程及操作要点
了解集中申报的定义、适用条件与申报流程,提升通关效率
一、含义
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特定货物时,先行通过《集中申报清单》申报,再以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一种特殊通关方式。
二、适用范围
(1)适用集中申报的货物
- 图书、报纸、期刊等时效性强的出版物;
- 危险品或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 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此外,境内其他地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往来货物,以及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场所的货物,也可适用集中申报,且不受上述三类限制。
(2)适用集中申报的企业
企业须经海关备案,并提供有效期不少于3个月的担保。收发货人可委托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报关企业代办相关手续。
(3)不适用集中申报的情形
- 涉嫌走私或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
-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 C类或D类管理类别的企业;
- 转关货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
- 铁路口岸大宗散货合并舱单申报模式;
- 运输工具进境14日后才申报进口的货物。
三、备案要求
企业需在货物进出境口岸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在主管地海关备案。备案有效期依据担保期限核定。
若货物范围、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备案海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需延期的,应在备案到期前10日提出。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备案失效,需重新备案。
四、集中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运抵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填报《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2、海关审核
海关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备案数据。如清单数据与备案不符,将予以退单。
3、企业交单
自海关审结清单电子数据起3日内,企业须持《集中申报清单》及相关随附单证到现场办理交单和验放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须提交并由海关批注留存复印件。逾期未办结的,海关将删除电子数据,企业需重新申报。
4、归并数据并正式报关
企业应按月归并清单数据,填写进出口报关单:
- 一般贸易货物:次月10日前完成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 保税货物:次月底前完成申报。
涉及许可证件的,须提交经海关批注的证件。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集中申报”,“提运单号”栏填写所归并清单的起止日期。
5、缴纳税费
办理正式报关时,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海关按接受《集中申报清单》申报当日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6、签发证明联
企业办结全部手续后,海关将依据集中申报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