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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慧通关
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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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安全与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就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将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预检验报告。具体适用范围依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所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的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

列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对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3 8471.301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4 8528.4100-8528.5990 显示器
5 8443.3211-8443.3219 打印机
6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7 8516.5 微波炉
8 8516.603 电饭锅
9 8517.1100-8517.6990 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
10 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
11 8469.0011-8469.0030 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19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8011-8525.8039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4 8528.7110-8528.7300 电视机
15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6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7 8542.31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8 8443.3911-8443.3924 复印机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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