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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慧通关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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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全面实施海关AEO互认安排

自2014年9月1日起,陆运、空运、海运口岸均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于2014年5月18日在陆路口岸率先实施。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惠范围,经双方协商,自2014年9月1日起,互认安排扩展至空运和海运口岸,实现全领域覆盖。

根据公告内容:

一、内地海关认可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AEO企业;香港海关则认可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AEO企业。

二、双方在陆运、空运、海运口岸全面实施AEO互认,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多项通关便利,包括:降低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以及在特殊时期享有优先处置权。

三、内地AEO企业出口至香港的货物可享受上述便利。通过陆路运输时,企业需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名称及地址提供给香港进口商,由其在向香港海关申报时一并录入。通过海运或空运出口时,企业应将名称和地址告知内地承运人(航空公司或船公司),由承运方通过港方承运人或货站营运商向香港海关申报相关信息。香港海关将通过系统比对内地提供的AEO企业数据,核实后自动适用通关便利。

四、香港AEO企业出口至内地的货物同样可享通关便利。内地进口商在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香港AEO编码,格式为:“AEO<HK+10位数字编码>”,例如“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将对该编码与香港海关提供的认证信息进行核对,一致后即自动适用相关便利措施。

该安排旨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两地海关合作,助力诚信企业高效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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