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试点范围
自2015年8月1日起,试点覆盖十地海关,推进通关便利化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决定在前期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范围。
自2015年8月1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天津、福建、广东三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宁波、苏州两个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共涉及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等十个海关。试点货物为实施“一批一证”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报关单对应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申领电子许可证,并按海关规定以无纸化方式申报,无需提交纸质许可证。海关通过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如因审核需要、系统故障或其他管理部门要求,可转为有纸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许可证。
试点范围外事项仍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及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执行。
全国海关服务热线:12360。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