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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修改

有关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修改 慧通关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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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配合《中智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转版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

海关总署修改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新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产品特定规则与运输单证调整

为配合《中智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转版实施,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一、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拆分:原条款修改为“在智利一方或中国、智利双方境内生产,使用非原产材料且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新增一项作为第(四)项:“在智利一方或中国、智利双方境内生产,使用非原产材料但不属于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同时增加第二款:“附件1所列《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在智利境内签发的提单”修改为“由智利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

三、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货物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至我国的,进口收货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交该国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次修改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据此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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