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三互”大通关改革 构建高效口岸管理机制
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通关效率与国门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国家制定本改革方案,旨在通过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通关管理体制。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依法行政、安全便利并重,优化口岸管理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高效的通关协作机制,全面提升通关效率,保障国门安全。
基本原则:遵循法治、安全便利、集约高效、协同治理。
二、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
(四)推进“单一窗口”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申报,各部门共享数据、联合管理,结果统一反馈。中央层面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地方由省级政府牵头落实。
(五)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模式,对同一运输工具或货物实施联合登临检查或联合查验,在旅检等环节推广关检“一机两屏”。
(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电子口岸推动部门间作业系统互联,实现申报、物流、查验、放行、企业资信等信息全面共享,保密信息实行有条件共享。
(七)整合监管设施资源。统筹现有查验场地使用,新设口岸统一规划建设、共享共用。统一配备视频监控、X光机等设备,同一通道只设一套同类查验装备,多部门共用。
(八)推动一体化通关管理。加快内陆沿海沿边通关一体化,允许企业在进出口岸或所在地办理全部报关报检手续,逐步取消许可证件指定报关口岸限制,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通关地。
(九)打造高效通关模式。减少现场执法环节,将非必要作业前推后移,推广无纸化通关和许可证联网核销。加快旅客通关信息化,推进自助通道建设,提高自助通关比例。
(十)建立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建立常态化联合工作机制,开展情报研判与风险分析,研究设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加强安防投入,完善执法互助,强化在反恐、打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
三、完善大通关管理体制
(十一)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深化口岸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力量,探索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和跨部门联合执法。
(十二)开展查验机制创新试点。在珠海与澳门间的拱北、横琴等口岸开展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探索“前台共同查验、后台分别处置”的综合执法模式,依职权分别处理违法行为,适时总结推广。
四、改善大通关整体环境
(十三)优化口岸开放布局。加大内陆和沿边地区口岸开放力度,制定准入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建立退出与整合机制,关闭长期无业务或效益差的口岸,实行差别化管理。
(十四)推进自贸区与特殊监管区制度创新。加快适应自由贸易园(港)区发展的监管模式,建立分级复制推广机制,推动成熟经验向全国延伸。
(十五)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建设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直接放行。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适用范围。加强与沿线国家口岸机构合作,推进“三互”海关合作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多双边协作,探索“一地两检”模式,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降低跨境流动成本。
(十六)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进出口企业资信库和政策法规资讯库,公布违法信息并实现部门共享。实施差别化管理,激励守信企业,限制失信主体。
(十七)完善通关法治体系。推进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口岸工作条例,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执法依据、流程与结果,提升透明度。
(十八)拓展规范通关服务。动态调整开闭关时间,推广24小时通关。建立通关效率评价体系,统一评测并公布全国平均通关时间。公开口岸收费项目与标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健全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服务贸易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明确改革阶段目标:
- 近期(2014–2015年):出台口岸工作条例和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完善电子口岸功能;沿海建成“单一窗口”;全面推进关检“三个一”和重点区域通关一体化;在珠海启动查验机制试点。
- 中期(2016–2017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建立执法互助机制;全国建成“单一窗口”;实现查验设备与设施共享;推进“一站式作业”,建立常态化安全防控机制。
- 远期(2018–2020年):建成跨部门、跨区域大通关协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标准统一、执法协同、结果互认,形成高效、规范、国际化的通关管理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落实。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作用,明确改革节点与责任分工,确保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各部门协同推进制度落地,开展阶段性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级政府健全协调保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共同推动大通关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