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新规发布
海关总署明确监管要求 优化免税购物政策实施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新规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原2012年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公告,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并乘机一次性携运离岛的全过程实施监管。市内设立的离岛免税商店须在机场国内隔离区内设置提货点,并经海关批准;机场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店可直接销售并交付商品。机场隔离区及提货点均为海关监管场所,须符合相关监管标准。 离岛旅客应按规定的次数、品种、数量、重量和金额购买免税品,超出限额的,免税商店不得销售。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1次免税购物,非岛内居民可享受2次。身份认定以境内人员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或境外人员所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为准。 旅客购买免税品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真实离岛航班信息及已购免税品情况。每次乘机携运离岛视为一次免税购物记录。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含),单一商品种类限购详见附表。在缴税条件下,可额外购买1件超过8000元的商品。 免税购物额度如有剩余,可在购买超限商品时一次性调剂使用,海关以“零售价减去剩余免税额”作为计税价格;未使用额度则按全价计税。仅购买1件超8000元商品的,按“零售价减8000元”计税。应纳税额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计征税款时,适用扣减前对应税率。旅客可通过免税商店办理缴税手续,商店每10天集中向海关申报一次,并在税单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税。逾期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上限不超过税款本金,起征点为50元。 市内免税商店须对售出免税品加封,并运送至机场提货点,确保封志完好。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凭身份证件、提货单和登机牌领取商品;机场店内免税商店可在销售时直接交付。 免税品入库前,商店须登记电子数据信息;提货完成后,应及时向海关传输旅客信息、航班信息及销售数据等符合规范的电子数据。 因航班延误或取消需离开隔离区的旅客,应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代为保管,待重新进入后再提取。若实际离岛日期与原定日期跨日,以原航班日期为准。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备海关。 如因商品质量问题需退换货,免税商店应按海关规定处理。退货商品须重新入库,涉及退税的依规办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政策: (一)未按规定携运免税品离岛; (二)提供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 (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公告明确,“离岛旅客”指年满16周岁、乘飞机离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含岛内居民);“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及外国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