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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姿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傻傻分不清楚——保税物流园区

海关姿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傻傻分不清楚——保税物流园区 慧通关
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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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义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在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内设立的,专门发

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及通关监管政策详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作规范与实务指引

定义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范围内或毗邻特定港口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般管理规定
园区企业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企业可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应具备缴纳税款能力,并在园区内拥有专门营业场所。注册信息变更需按规定报备或审批。
园区企业注册编码第5位为“7”,代表保税物流园区。海关实行电子账册与计算机联网监管制度,企业须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企业须依照《会计法》等法规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真实、完整的账簿报表,记录货物库存、流转、加工等情况,并定期报送月度进出转存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至主管海关。
遇不可抗力、货物被查封、被盗等情形,企业须在3至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园区内禁止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等非物流业务,允许开展以下国际物流活动:
1. 存储进出口及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 流通性简单加工与增值服务; 3. 国际转口贸易; 4. 国际采购、分销与配送; 5. 国际中转; 6. 检测与维修; 7. 商品展示; 8.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园区内仅设仓库、堆场、查验场及调度场所,不得建设生产加工或商业消费设施。办公机构应设于围网外综合办公区,除安保及值班人员外,禁止居住。
园区与区外之间须设置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并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海关派驻机构实施24小时监管。
园区货物通关监管规定
一、进出境货物监管
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自用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除外,实行报关制),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监管方式按实际填报,其中仓储转口货物使用“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
货物向园区海关申报;若口岸不在管辖范围,经批准可在口岸海关申报。原进口退运或原出口复运货物不得经园区进出。无代价抵偿更换的进口货物若留区外,不得进入园区。
国际中转业务由相关企业发送电子舱单,园区企业凭舱单办理提箱、集运及申报手续。
进出境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但涉及国家安全、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等限制措施的,依规办理。
征免税政策如下:
(1)免税范围:基础设施设备、企业业务所需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合理数量办公用品;
(2)保税范围:业务所需货物及包装物料、加工贸易进口货、转口贸易货、暂存货物、供船供机物料、寄售货物、检测维修件、展览样品、未结关一般贸易货及其他经批准货物;
(3)照章征税:行政机构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
(4)明确征税:国家停止减免的20种商品及汽车;
(5)出口免税: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进出区货物监管
进出区指园区与境内非园区之间的货物流动。由园区或区外企业在园区海关申报;若非实际进出园区,可在主管海关或口岸海关申报。
税务处理原则:
(1)园区→非园区:按进口报关征税;
(2)非园区→园区:按出口报关征税。
未退税出口货物因品质问题需退运的,可在1年内申请,提供税务部门未退税证明,经批准可退运且免缴进口税,已征出口关税予以退还。转关货物凭启运地退运联系单办理。
已退税或已加工货物退运,按进出口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原状退换未加工货物,更换时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
园区间货物流转不征收进出口及流通环节税收。交易双方需分别填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9),启运国/运抵国为“中国”(142),原产国/目的国按实际填报。
少量多批次进出货经批准可集中申报,适用申报日税率汇率,申报周期不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
境内货物入园退税政策:
(1)国产货物及包装物料用于园区业务,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确认入园后签发;
(2)基建物资、机器设备等供园区使用的,签发退税证明;
(3)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不予签发;
(4)原进口货物入园区,不予签发且已缴税款不退;
(5)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继续保税,不予签发退税证明;但从未实行入区退税制度的区域转入园区并实际离境的,转出地海关可签发退税证明。
三、园区内货物监管
园区内货物可自由流转,转让转移需即时电子备案并在事后报核。
未经许可,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处置。
可开展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包装、贴标、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经批准可在综合办公区举办商品展示,展示货物须备案并接受监管;区外展示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须具法人资格并备案,维修对象限于境外产品,维修后产品及零部件须复运出境。
行政单位及企业设备需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须申请核准,60日内运回,可延期一次不超过30日。返回时应为原物,更换部件原配件须一并带回。
企业每年须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库,账册数据至少保留3年。
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须取得安监、消防、环保许可并向海关备案,储罐设备须符合监管要求。管道进出货物须配备计量装置及监管设施。
企业申请放弃货物,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收入按规处置。无法变卖且无使用价值的,经核准可自行处理。应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海关可监督,凭监销证明核销。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毁:
(1)灭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办理核销和免税;
(2)进境货物损坏但可再利用的,可退运;不退运而运往区外的,按使用价值估价征税;
(3)区外入园区货物损坏需退换的,可更换同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货物,并办理退换手续。
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四、运输工具与人员携带货物监管
运输工具和人员须经海关指定通道进出园区。
园区与其他口岸、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运输,须由备案或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并接受海关管理。
园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往来,可使用非监管车辆承运,进出时须登记,海关可查验。
以下情况经海关查验后,可由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1)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2)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4)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5)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本文转自: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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