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及通关监管政策详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作规范与实务指引
定义
一般管理规定
1. 存储进出口及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 流通性简单加工与增值服务; 3. 国际转口贸易; 4. 国际采购、分销与配送; 5. 国际中转; 6. 检测与维修; 7. 商品展示; 8.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园区货物通关监管规定
(1)免税范围:基础设施设备、企业业务所需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合理数量办公用品;
(2)保税范围:业务所需货物及包装物料、加工贸易进口货、转口贸易货、暂存货物、供船供机物料、寄售货物、检测维修件、展览样品、未结关一般贸易货及其他经批准货物;
(3)照章征税:行政机构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
(4)明确征税:国家停止减免的20种商品及汽车;
(5)出口免税: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1)园区→非园区:按进口报关征税;
(2)非园区→园区:按出口报关征税。
(1)国产货物及包装物料用于园区业务,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确认入园后签发;
(2)基建物资、机器设备等供园区使用的,签发退税证明;
(3)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不予签发;
(4)原进口货物入园区,不予签发且已缴税款不退;
(5)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继续保税,不予签发退税证明;但从未实行入区退税制度的区域转入园区并实际离境的,转出地海关可签发退税证明。
(1)灭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办理核销和免税;
(2)进境货物损坏但可再利用的,可退运;不退运而运往区外的,按使用价值估价征税;
(3)区外入园区货物损坏需退换的,可更换同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货物,并办理退换手续。
(1)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2)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4)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5)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本文转自:上海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