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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慧通关
201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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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及海关监管规定

明确申报流程、适用范围与不予退税情形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出境时申请退税,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所购退税物品、离境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海关验核后,如所交验物品与申请单信息一致,将在申请单上签章确认;若数量不符,以实际交验数量为准进行签章,旅客凭签章后的申请单办理后续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退税签章: (一)交验物品名称与申请单所列不符; (二)申请单上的购物人信息与旅客身份信息不一致; (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区域,相关设施设置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自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须接受海关全程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的口岸名单及启动时间,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信息为准。 七、术语解释: - 境外旅客:指在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 退税物品:指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并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退税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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