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价格高报乱象:海关处罚如何界定?
广东某货代公司因虚报出口价格被重罚,引发对虚假贸易行为处罚合理性的讨论
近期海关数据显示,我国进出口总额同比下降5.5%,其中出口下降2.6%,进口下降9.2%。尽管出口数据表面平稳,但业内普遍质疑存在较严重的虚假贸易现象,尤以广东地区为甚。所谓虚假贸易,主要表现为出口企业通过高报货物价格或伪报商品名称等方式虚增出口额,以获取地方政府出口补贴。此类行为背后往往是企业与地方政绩导向的“默契配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东某货运代理公司受福建某贸易公司委托,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连衣裙,申报单价为30-35美元,总价达2.46亿元人民币;而实际单价仅为2.5-3.0美元,总价值约1985万元人民币,申报价格高出实际逾12倍。2014年8月25日,海关对此立案调查。
经查,该货代公司自行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共申报出口服装84票至美国。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国内供货方未参与申报过程,亦无证据显示其涉及出口退税。货代公司高报价格的目的在于获取每美元约2分钱人民币的地方政府出口补贴。
二、定性处理
海关认定该货代公司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其实际货物价值1985万元为基数,处以119万元罚款(约为货物价值的6%)。
三、法律分析
(一)责任主体认定
1. 经营单位福建某贸易公司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未参与虚假申报,无过错,不应追责;
2. 国内供货商仅按正常价格供货,未介入出口申报及退税环节,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3. 报关企业即该货代公司,自行制作单证、故意高报价格以骗取补贴,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处罚合理性探讨
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可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本案罚款比例为6%,看似适度。但需注意:该行为未影响税款征收、许可证管理,也未查实影响出口退税或外汇管理,本质上仅影响海关统计或监管秩序。
依照《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此类行为最高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若由经营单位实施同样行为,处罚上限仅为3万元,而报关企业却被罚119万元,量罚差距显著,显失公平。
因此,若无证据表明高报价格涉及出口退税或外汇违规,仅用于骗取政府补贴的,应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罚款不超过3万元。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没收。
对于报关企业,除参照上述标准处罚外,还可视情节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业务;情节严重者,可撤销其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