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文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
推进贸易转型升级、降低投资门槛、完善市场环境,助力自贸区创新发展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现就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方案落地实施
发挥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职能,强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协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全面落实。针对自贸试验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决策。组织开展试点任务评估,总结可复制推广经验,提出向全国推广建议。
二、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加工贸易采购、分拨与结算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离岸结算业务,推动加工贸易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延伸。
依托区域产业集群优势,支持区内企业拓展航空维修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服务,面向国内外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总结杭州综试区经验基础上,优先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进出口税收及结售汇等政策复制推广至自贸试验区,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发展,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快速通关、简易退税及财政金融支持,提升综合竞争力。
推进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通关和电子许可证应用,完善电子许可服务系统,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发挥现代服务业集聚效应,认定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龙头企业与品牌。积极发展服务外包,研究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相关政策扩展至自贸试验区。
支持上海牵头推进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建设,尽快启动运营中心,提升国际贸易互联互通水平。
支持天津加快建设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鼓励绿色贸易发展。
支持福建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促进对台小额贸易规范化发展,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与评估。
三、降低投资准入门槛
支持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外商投资、对外投资、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管理权限委托给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商务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条件,取消外国投资者需具备三年境外直销经验的要求。
支持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应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助力出口扩大、流通优化及中小企业融资。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独资设立典当企业,设立条件和监管标准与内资企业一致,按《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租赁业务,并拓展境内外租赁市场。注册于自贸试验区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现行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投资建设并经营加油站,不受门店数量限制。
研究支持广东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和经营范围等限制。
四、完善市场竞争环境
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构建多渠道、多元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试点企业可向商务部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指导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试点,健全制度规则,强化风险管控,推动建设集交易与资源配置功能于一体的平台。
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模式,建立现场监管、约谈、信息报送与核查机制,探索登记备案、经营异常名录、监管评级等制度。
支持外商投资统计改革试点,实施外商投资数据直报制度。
指导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受理机制,创新政府行为相关投资纠纷解决方式,提升外资权益保障水平。
支持建设“走出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政府、商协会、企业、金融机构等资源,发布政策动态与市场需求信息,为企业对外合作提供信息服务支撑。
支持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受托督促达到申报标准的企业依法申报,发现未申报或违规实施的集中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与监督执行。
指导建立产业安全预警体系,依据《对外贸易法》,结合自贸试验区开放特征,依托“四体联动”机制,构建适应高水平开放的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五、做好试点总结与评估
各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支持自贸试验区坚持市场导向,勇于先行先试,持续推进商务领域改革创新。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商务部
201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