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行报关单修改撤销无纸化
自2016年3月1日起,除技术原因外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及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的无纸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规定情形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
二、当事人需在预录入系统中录入修改或撤销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结后将通过系统反馈结果,当事人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三、如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将通过预录入系统发起确认通知。当事人应在5日内登录系统反馈“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规定需提交材料的,原则上应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须符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要求。
五、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视同已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确认书》。
六、若海关需验核纸质材料,当事人应补充提交。
七、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使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不再以纸质形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八、本公告施行后,《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