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单证丢失如何补办?一文看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税款缴纳书、ATA单证册等关键单证遗失处理指南
报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如发生遗失,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海关在收到情况说明后20日内予以补发。补办期间,原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正常办理报关业务。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向填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重新签发,内容与原缴款书一致。缴税后遗失的,可在缴税之日起1年内申请确认已缴税款,海关核实后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缴款书。
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补办。经核实原证明尚未使用的,海关将重新签发并作废原证;若原证已使用,则不予补办。
进境ATA单证册发生毁坏或灭失的,持证人须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单证册,到主管地直属海关进行确认。补发单证册内容须与原册一致。
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或损毁需补签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在原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通过后予以补签,并注明“补签”字样。
经营者遗失进口许可证的,应立即向进口口岸海关及发证机构书面挂失并声明作废,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证机构核实未通关使用的,可撤销原证并核发新证。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按规定处理后,对遗失手册予以核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的,收货人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进口口岸海关书面挂失。原发证机构核实无不良后果的,可重新补发。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可在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含车辆来源及丢失情况说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进口单证复印件或购车发票、合同等合法获得证明;公安部门受案证明;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