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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政速递】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慧通关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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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

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公告

明确实施条件、核销流程及监管要求

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海关总署发布相关规定,明确工单式核销定义、企业实施条件、数据报送要求及核销处理方式。

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及ERP系统中的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生产工单作为耗用依据生成电子底账,并对料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进、出、耗、转、存情况进行核算核销的管理制度。

实施工单式核销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使用ERP等信息化系统实现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全流程管理,可通过工单追溯进口保税料件耗用情况,并以电子工单记录实际使用情况;

(三)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网络与海关辅助系统联网,按认证方式报送监管所需数据;

(四)实现保税与非保税物料分开管理;

(五)工单应包含生产日期、产品、用料、数量及状态等信息。

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定期报送ERP系统工单数据,并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0日。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设定,最长不超过1年。

海关将核销期末的实际库存数与系统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分别处理:

(一)实际库存多于法定库存且理由正当的,按实际库存确认结余;

(二)实际库存少于法定库存且理由正当的,按实际库存确认结余;短缺部分需补税,边角料按实际状态归类征税。

对内部管理混乱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海关可停止其工单式核销资格。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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