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当相关农产品进口量超过规定触发水平时,可通过附加关税方式进行调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共涉及2类8个税则号列,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货品名称以简化形式列出,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应税号一致。
二、海关按照“先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关税待遇。当进口数量达到或超过触发水平,海关总署将发布公告,对超量部分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三、进口单位申报相关农产品时,应按规定填制报关单,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8”+“:”+商品序号,并提交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8号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协定税率。
四、对于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并启运的在途农产品,若在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依据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税率。其中,中澳自贸协定生效日前已从澳大利亚出口的在途农产品,须于2016年5月20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应在申报时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
(二)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三)证明运输工具启运时间的相关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上述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海关留存。
六、进口地海关负责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格式见附件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
《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用于通关。
七、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填写“997”(提前申报填“101”),“征免”栏填写“特案”,不再按第三条规定填写随附单证。海关依据《证明》、原产地文件和发票等单证,手工按“特案”方式录入协定税率计税。
如不适用协定税率,“征免性质”栏填“101”,“征免”栏填“照章征税”。
八、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进口量,计入下一自然年度协定税率下的累计进口量。
九、海关总署负责监测相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定期汇总已申报并通过电子审核的数据,并通过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对外公布。当进口量接近触发水平时,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xls
2.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