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涵盖报检流程、检验标准及放行要求的全面解析
出境动物产品指我国向国外或港澳地区输出的未经加工或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影响农牧渔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非食用性动物源性产品,包括皮张类、毛类、骨蹄角、明胶、蚕茧、饲料用乳清粉、鱼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复合肥等。食用性动物产品不在本文范围内。
一、主要类别
(一)皮张类
包括牛皮、马皮、驴皮、山羊皮、绵羊皮、猪皮、兔皮、麂皮、黄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獭皮、水貂皮、蓝狐皮、蟒皮、蛇皮、鸵鸟皮等生皮及盐干、盐湿皮。
(二)毛类
包括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马鬃、黄狼尾毛、鬃刷制品、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绒、牦牛绒、驼绒、羽绒、鸭绒等;按加工程度分为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
(三)骨蹄角及其产品类
包括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动物角类,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等动物骨类,动物蹄壳、贝壳及其制品、龟板、玳瑁、明胶等。
(四)其他非食用动物源性产品
包括动物油脂、动物粉类、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复合肥及其他制品。动物油脂指未炼制或已炼制的工业用油脂肪,如牛、羊、猪、禽油脂;动物粉类主要用于饲料、肥料和工业原料,如肉骨粉、骨粒粉、骨蹄粒、有机肥、骨碳粉、鱼粉、血粉、乳清粉、羽毛粉、贝壳粉;动物源性中药材如羚羊角、麝香、鹿茸;其他制品包括硫酸软骨素(牛软骨、鸡软骨)、甲壳胺、蚕蛹、蚕茧、废蚕丝。
二、报检要求
(一)报检范围
凡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进口国规定或国际条约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可出境的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均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
(二)报检时限
最迟应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完成报检。对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产品,应预留足够时间。
(三)应附单证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必要时提供生产企业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4.凭样成交的,需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单证审核
检验检疫人员将核查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且有效,检验检疫依据是否明确,并确认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三、检验检疫依据
1.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2.无强制性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按确认样品检验;
3.当进口国标准或合同标准高于我国强制性标准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4.无国家规定且合同未明确要求的,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四、现场与实验室检验检疫
(一)施检部门审核
核实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单等文件是否齐全,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是否与报检单一致,并了解进口国相关检疫要求。
(二)现场检验内容
1.核查发货单位是否按合同配货,唛头标识是否清晰,货物信息与单证是否相符;
2.检查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3.查验仓储条件是否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温控适宜,并具备防腐防虫措施;
4.监督采样工作,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随机性和典型性,采样量符合标准要求;
5.对需熏蒸或消毒处理的产品,监督落实相关措施。
(三)实验室检验项目
1.感官检验:检查规格、长度、外观、色泽、弹性、组织状态、粘度、气味、异物等;
2.品质分析: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含绒量、毛片、杂质、损伤毛、异色毛绒等检测;
3.理化检验:检测透明度、耗氧量、蓬松度、残脂率、水分、气味等级等,动物源性复合肥还需检测含氯量、五氧化二磷、粒度、含沙量等;
4.微生物检验:皮毛类重点检测炭疽杆菌,动物性饲料检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动物药材检测炭疽杆菌和致病性沙门氏菌。
(四)检验检疫监管
对生产、加工、存放全过程实施监管,内容包括生产工艺、质量管理、防疫措施、存储运输及检疫处理执行情况。监管方式包括驻厂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需官方兽医驻厂监督的,未经监督不得出口。
五、签证与放行
1.综合现场、感官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填写《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记录检验时间、地点、依据、品名、数重量、抽样情况、出口国别、注册号、检验人员及评定意见;
2.合格产品予以放行,缮制通关单、兽医卫生证书等;离境口岸异地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3.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境。可经再加工、消毒或除害处理后复检合格的,允许出境;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禁止出境;
4.证书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重量、收发货人信息、运输方式、生产加工企业地址、检验时间、包装标识、证明事项、签证日期及官方兽医签字;
5.按规定计收检验检疫费用;
6.由授权人员缮印并签发相关证单。
六、出境口岸检验检疫
1.启运地原集装箱、原铅封直运出境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后放行;
2.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须在出境口岸重新报检;
3.到达口岸后需改换包装、拼装或变更输入国家且新目的地有不同检疫要求的,须重新报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