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AEO互认安排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高级认证企业将享通关便利
2014年5月,中国与欧盟海关正式签署《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2014年10月,中国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双方修订,中欧海关达成共识,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根据公告内容:
一、互认范围
欧盟海关认可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欧盟海关认证的“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及“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为欧盟AEO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欧双方海关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便利:
- 减少货物查验或相关风险评估程序
- 承认安全贸易伙伴身份
- 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 启用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三、中国企业适用规则
中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在向欧盟直接出口或从欧盟直接进口货物时,可享受欧盟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企业应将AEO编码(格式: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提供给欧盟进口商。欧盟海关在申报时核对中国海关预先提供的AEO信息,信息一致即可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欧盟企业适用规则
欧盟AEO企业进出口至中国的货物,可享受中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中国进出口企业在报关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欧盟AEO编码,格式为:“AEO<EORI编码>”,例如:“AEO<FR123456789012345>”。中国海关将核对欧盟提供的AEO信息,一致后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