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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丨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总署公告丨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慧通关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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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

海关总署发布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公告

优化监管方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监管与服务水平,推动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包括: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各试点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本地信息化系统组织企业参与试点;全国统一版系统上线后,统一使用该系统。

(二)新监管模式是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企业自主归并的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监管方式。

(三)业务范围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全流程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按以下要求开展业务:

1. 账册设立: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等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最大进口量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列金额。

2. 核销周期:企业可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和时间。

3. 外发加工:无需报送收发货清单,但须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4. 集中内销: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不得跨年申报。

5. 深加工结转:每月15日前集中申报上月结转情况,免报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6. 剩余料件结转:应在核报前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核销管理:

1. 自主核报:企业自行核定保税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可通过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并提交结果。

2. 年度申报: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数据,年度申报累计作为周期总量依据。

(三)企业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对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的问题主动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说明的,海关将集中处理。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如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须按规定提交、保留和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

(六)试点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

1. 信用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信息系统不完善,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保存相关数据单证;

4. 主动申请退出试点;

5.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管理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施行后,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未出口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监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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