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政策详解
海关总署试点推进东北地区物流新通道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生产基地,但因运力受限,南向物资流通长期受阻,制约区域经济发展。为破解运输瓶颈,海关总署联合地方政府推动“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新型模式,通过境外中转提升国内跨区域物流效率。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指国内贸易货物从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经境外运至另一关境内口岸的运输方式,监管代码为9600,简称“内贸跨境”。
该模式虽不涉及进出口贸易,但因跨越国境,存在监管风险。为此,海关总署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策略,在指定范围开展业务,并逐步优化完善。
目前,内贸跨境运输须在海关批准的进出境口岸之间进行,并经由指定境外中转口岸。
一、口岸限制
① 黑龙江出境
■ 出境口岸限:

■ 进境口岸限:

■ 所经境外口岸:
- 俄罗斯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
- 东方港
- 纳霍德卡港
② 吉林出境
■ 出境口岸限:

■ 进境口岸限:

■ 所经境外口岸:
仅限朝鲜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且换装须在中国承运企业租用并经营的专用码头进行。
集装箱运输的内贸货物(不含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珲春口岸施加封志后,经公路运至罗津港,整箱直航东南沿海港口,不得拆箱或更换集装箱。
二、货物限制
除国家禁止进出境及需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其他内贸货物均可参与跨境运输。
- 黑龙江:允许将粮食、石化等出口许可证管制类商品纳入运输范围。
- 吉林:非集装箱运输限煤炭、木材;集装箱运输可包括粮食、铜。
三、运输工具要求
必须使用中国籍船舶,优先采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
黑龙江省经俄罗斯港口至上海、宁波、黄埔等港的货物,应优先选用中国籍船舶。
若无合适中国籍船舶,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可使用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所有运输工具须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接受海关全程监管。

跨境运输集装箱须符合海关总署第110号令标准。允许返程集装箱运输非出口许可证管制及非征税货物,返程箱体由进境口岸海关加封,按原路线返回出境口岸。
四、运输时限
内贸货物自出境起3个月内须抵达目的口岸。
逾期未达的,除不可抗力外,按出口货物处理,需申报纳税,相关企业将被取消资格并接受调查。
五、监管场所要求
从事装卸、存储、发运等业务的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规定。
开放口岸须实行封闭式卡口管理,与海关联网,设立专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六、企业资质要求
1. 黑龙江企业
须为资信良好、规模较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向哈尔滨海关备案时需提交: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可文件
-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 银行保函等担保材料
- 海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2. 吉林企业
须为吉林省已注册登记企业。
向长春海关备案材料同上。
七、申报与单证要求
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按《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办理申报。
- 出境前:提交《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和《联系单》至出境地海关。
- 进境后:提交《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至进境地海关。
单票备案清单项下货物须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