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增值税简并政策下出口退税率调整详解
涉及农产品、图书、化肥等商品退税率由13%下调至11%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应的出口退税率。相关商品出口退税率已统一调整为11%。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时间节点
根据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关键时间点为2017年8月31日:在该日期前出口的适用原退税率,之后出口的按新退税率执行。
二、退税率调整范围
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商品主要包括: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上述商品在税率简并后,增值税税率及出口退税率均调整为11%,涵盖农产品、图书音像制品、化肥农药、农机设备等类别。
三、新旧政策衔接执行规则
对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退税率按购进时的征收率确定。若购进时税率为13%,则退税率仍为13%;若为11%,则按11%执行。
对生产企业:退税率以出口日期为准。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的,执行13%退税率;此后出口的,统一按11%执行。
四、系统申报操作示例
以商品“原按13%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编码03074990001)为例:

该商品在2017年7月1日前,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此后调整为11%,系统中商品名称同步更新为“按11%征税的……”,申报信息相应变更。

出口明细申报对比:
- 出口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率仍为13%;
- 出口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即使取得13%发票,退税率已调整为11%。




结语
自2017年9月起,所有在8月31日后出口的相关商品,无论其进项发票税率如何,出口退税率均已调整为11%。企业需重点关注报关时间与发票匹配,确保退税合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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