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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原产地确定是关键

中美贸易战:原产地确定是关键 慧通关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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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美贸易战:原产地确定是关键

中美贸易战下的原产地规则解析与企业应对

原产地认定成贸易争端关键,企业须知合规要点与救济路径

为平衡美国232措施带来的影响,维护国家和产业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第13号文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4月2日起,对7类共128项商品加征关税,其中水果及制品等120项商品加征15%,猪肉及制品等8项商品加征25%。随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拟对约5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加征25%关税的清单,主要涉及信息通信技术、航空航天、机器人、医药和机械等行业。中美贸易战由此全面展开,双方均以“加税”为主要手段,而政策实施的核心在于“原产地”认定。

什么是原产地?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被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是各国实施差别化关税、配额管理、反倾销等贸易措施的重要依据。海关需依据原产地规则确定货物来源国,并据此给予相应待遇。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两大标准。

“完全获得”适用于在一国境内完全生产或开采的产品,如本国矿产、农产品等,原产地明确易判。“实质性改变”则用于多国参与生产的加工制成品,指产品在某一国家经过加工后发生本质性变化,该国即被视为原产地。此标准源于美国,现已被广泛采用,但具体判定标准各国不一,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则。

中美原产地规则有何差异?

中美两国均实行“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适用于自贸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后者用于常规贸易监管,也是本次贸易战中加征关税的判定依据。

美国尚未制定成文的非优惠原产地法律,主要依赖法院判例、海关条例及解释进行个案判断,通常考量因素包括:产品性质、用途是否改变;加工增值比例;以及产品本质特征是由原材料还是加工过程赋予。这种判定方式灵活性高,但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

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海关总署第122号令明确规定,核心标准如下:

  • 完全获得原则: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的货物,以其为原产地;多个地区参与生产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税则归类改变:对非本国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后,所得货物在《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发生变化。
  • 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增值部分超过货物价值的30%。
  •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在某一国家进行的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对于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商品,按清单规定执行;未列入的,则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中美贸易战中的原产地风险与企业应对建议

在当前贸易环境下,中美海关均加强对对方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核查,确保加征关税政策有效执行。企业应充分了解双方原产地规则,依法申报,防范合规风险。

出口至美国的产品

美国海关要求所有进口货物标明真实原产地。若标记错误,可能被拒绝放行。面对原产地质疑,出口商可依据美国规则提出抗辩,例如证明产品仅在中国进行简单包装、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或加工增值较低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救济渠道:企业可在海关不予放行决定作出后90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可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对最终决定不服的,可在180日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后续还可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从美国进口的产品

根据中国《海关法》及相关规定,进口收货人须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并依法纳税。企业应依据中国原产地规则准确判断,并在报关时如实填报。海关有权审核单证、实施查验或要求补充材料。

货物放行后三年内,海关仍可开展稽查。如发现原产地申报不实,将依法补税;涉嫌伪报、走私的,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救济渠道:对企业不服海关原产地认定或征税决定的,须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方可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类争议实行“复议前置”程序,不得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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