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新舱单政策6月1日起实施
出口企业需注意:发货人代码、收货人信息等成必填项
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令《关于调整进出口舱单监管事项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对进出口货物的预配舱单申报提出更严格要求,涉及数据完整性、申报时限及企业信息填写等内容,相关企业务必提前准备,避免货物被扣。

核心变化要点
- 提前24小时申报:所有进出中国大陆或经其港口中转的货物,必须在船舶装船前24小时通过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
- 关键字段强制填报:发货人税号(USCC)、发货人联系电话、收货人名称列为“主要数据”必填项;若收货人为“TO ORDER”,则需填写通知方的企业代码和电话号码。
- 货物描述须完整准确:提单项下所有商品名称须在舱单中逐一清晰申报,海关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将被自动退单。
新增必填与选填信息
| 项目 | 中文说明 | 是否必填 |
|---|---|---|
| USCC of the consignor | 发货人代码 | 是 |
| Phone number of consignor | 发货人联系电话 | 是 |
| Enterprise Code of the shipper | 发货人AEO企业编码 | 否 |
| Name of the consignee | 收货人名称(实际收货人或“TO ORDER”) | 是 |
| USCC of the consignee | 收货人代码 | 有实际收货人时必填 |
| Phone number of consignee | 收货人联系电话 | 有实际收货人时必填 |
| Enterprise Code of the consignee |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 | 否 |
| USCC of the notify party | 通知方代码(仅当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填) | 是(特定情况) |
| Phone number of the notify party | 通知方联系电话(仅当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填) | 是(特定情况) |

违规将面临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发布),未按规定申报舱单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企业应确保运输指令在船公司规定的截单时间前提交,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客户信息安全保障
新增的敏感信息(除收货人名称外)不会出现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舱单传输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须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及相关工作秘密,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

为确保货物顺利通关,请各进出口企业尽快落实新舱单申报要求,及时与海外客户沟通获取所需企业信息,防止因资料不全导致延误或滞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