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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海关新政已实施!这份中英双语公告,请速转给你的国外客户!

重要!海关新政已实施!这份中英双语公告,请速转给你的国外客户! 慧通关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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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要!海关新政已实施!这份中英双语公告,请速转给你的国外客户!

中国海关新舱单政策6月1日起实施

出口企业需注意:发货人代码、收货人信息等成必填项

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令《关于调整进出口舱单监管事项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对进出口货物的预配舱单申报提出更严格要求,涉及数据完整性、申报时限及企业信息填写等内容,相关企业务必提前准备,避免货物被扣。

核心变化要点

  • 提前24小时申报:所有进出中国大陆或经其港口中转的货物,必须在船舶装船前24小时通过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
  • 关键字段强制填报:发货人税号(USCC)、发货人联系电话、收货人名称列为“主要数据”必填项;若收货人为“TO ORDER”,则需填写通知方的企业代码和电话号码。
  • 货物描述须完整准确:提单项下所有商品名称须在舱单中逐一清晰申报,海关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将被自动退单。

新增必填与选填信息

项目 中文说明 是否必填
USCC of the consignor 发货人代码
Phone number of consignor 发货人联系电话
Enterprise Code of the shipper 发货人AEO企业编码
Name of the consignee 收货人名称(实际收货人或“TO ORDER”)
USCC of the consignee 收货人代码 有实际收货人时必填
Phone number of consignee 收货人联系电话 有实际收货人时必填
Enterprise Code of the consignee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
USCC of the notify party 通知方代码(仅当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填) 是(特定情况)
Phone number of the notify party 通知方联系电话(仅当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填) 是(特定情况)

违规将面临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发布),未按规定申报舱单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企业应确保运输指令在船公司规定的截单时间前提交,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客户信息安全保障

新增的敏感信息(除收货人名称外)不会出现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舱单传输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须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及相关工作秘密,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

为确保货物顺利通关,请各进出口企业尽快落实新舱单申报要求,及时与海外客户沟通获取所需企业信息,防止因资料不全导致延误或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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