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56号公告解读:水运舱单管理新规将于2018年6月1日实施
规范舱单传输时限与数据填报要求,提升通关效率
为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强海关对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范数据申报与传输,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第56号公告,明确运输工具及舱单监管相关调整事项。该公告已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水运领域主要内容进行专业梳理与解读。
一、舱单传输时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172号令)及海关总署2009年第97号公告,各类船舶舱单传输时限如下:
01 原始舱单传输时限- 国际航行船舶:集装箱船舶应在装船前24小时传输主要数据;非集装箱船舶应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传输主要数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前需完成其他数据传输。混装船舶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时限。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应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2小时完成传输。
- 短途船舶:进境航程不足24小时的近洋非集装箱船舶,须在抵达第一目的港前完成传输。
- 调拨空箱:应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完成传输。
- 国际航行船舶:应在办理货物申报手续前传输主要数据。海关接收后,集装箱船舶须在装船前24小时、非集装箱船舶须在装载前2小时完成其他数据传输。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应在开始装载前4小时完成传输。
- 调拨空箱:应在空箱装船前2小时完成传输。
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30分钟内完成传输。
04 理货报告传输时限- 国际航行船舶: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后6小时内完成传输。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应在船舶启航前完成传输。
系统自动比对“报文接受时间”与舱单中的“货物装载时间”、“船舶抵达目的港时间”等字段,校验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06 超时传输处理规则超过规定时限仍可提交数据,但须经海关人工审核后方可入库。
07 变更申请审核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舱单变更申请由系统自动审核(已报关货物除外);超时申请则转入人工审核,海关将严格依照172号令执行。
二、原始与预配舱单主要数据项调整
01 原始舱单主要数据项调整- 必填项新增:装货地代码(24)、收货人名称(42)、发货人代码(54)、国家代码(61)、发货人联系电话(6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63)。
- 条件项调整:收货人代码(41)、国家代码(48)、收货人具体名称(49)、联系人姓名(51)、联系电话(52)、通知人电话(79)。
- 选填项新增:收货人AEO企业编码(101)、发货人AEO企业编码(102)。
- 备注项统一调整为103项。
- 必填项新增:卸货地代码(18)、收货人名称(42)、发货人代码(54)、发货人联系电话(62)。
- 条件项调整:收货人代码(41)、国家代码(48)、收货人联系号码(49)、通讯方式类别代码(50)。
- 选填项新增:收货人AEO编码(101)、发货人AEO编码(102)。
- 备注项调整为103项。
三、舱单数据填报规范要点
- “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应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名称须与提单一致。
- 若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必须规范填写通知人相关信息。
- 企业代码应按《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对应类型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如中国企业可使用“USC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OC+组织机构代码”。
- 境内企业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USCI+代码”;无则填写“OC+代码”;境外企业按所在国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 自然人作为收发货人或通知人的,应填写身份证号(ID+号码)、护照号(PASSPORT+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8888+代码)。
- 所有填报内容中禁止出现“<”、“&”等特殊符号。
四、货物名称申报要求
根据公告附件39,提(运)单下各项货物名称须在“货物简要描述”中逐一准确、完整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将被系统自动退单。例如,“猪肉”应填写为“Meat of swine(猪肉)”,不得仅填写“Meat”。
五、舱单传输人备案要求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尽快到经营单位所在地隶属海关完成备案。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备案仍可继续使用。具体备案表格参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11号公告附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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