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乙醇胺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涉及美国、沙特、马来西亚、泰国原产进口乙醇胺,6月23日起实施保证金征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
(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2922.150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已发布2018年第50号公告,明确产品范围。
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的商品时,应填报商品编号为29221100.01、29221200.01和29221500.00。
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则在反倾销税实施期间,相关商品申报仍须使用上述特殊商品编号。如最终裁定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申报要求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2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0号.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