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点“无税不申报”新政,小规模纳税人减负

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税务局)
为服务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行“无税不申报”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可免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
二、纳税期限调整
自2019年8月1日起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其纳税期限设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此前已登记的符合条件纳税人可申请将相关税种纳税期限改为“按次”,享受“无税不申报”政策。
一旦纳税人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调整为按月或按季,不再适用该政策。
三、后续监管
税务机关将通过申报数据分析、第三方数据比对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漏报、错报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税务局)
2019年7月25日
核心要点总结:
适用“无税不申报”需同时满足:
1. 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
2. 未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3. 属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
涉及税种共15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仍需正常申报。
政策解读:
“无税不申报”旨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自主申报意识。该政策并非取消所有申报义务,仅免除符合条件的零申报事项。税务机关仍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保持催报机制,并强化事后监管。
企业零申报注意事项:
符合以下情形方可零申报:
1.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收入;
2. 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与进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均为零。
违规零申报风险:
• 虚假申报将被处罚,最高处5万元罚款;
• 有收入未申报构成偷税,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 进项税额未抵扣将逾期作废;
• 多次零申报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不得评为A级;提供虚假材料直接判D级,纳入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提示:
• 免税收入需如实申报,不可直接零申报;
• 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仍需填写申报表享受免税;
• 存在进项税额时不得零申报,应留抵下期;
• 亏损企业零申报将丧失亏损结转弥补资格;
• 已预缴税款需冲抵,不可简单零申报;
• 未开票收入必须申报;
• 筹建期无业务可零申报,但有进项认证则需正常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