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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哪些案件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慧通关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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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

海关简单案件处理标准及程序详解

违法情节轻微、事实清楚的案件可适用简单程序快速处理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监管、统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案件:

第十五条第一项

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项

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未申报但无藏匿、伪装等逃避监管行为的,予以没收、责令退回,或在海关监管下销毁或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具未经许可进出境、擅自驶离海关监管区、中途改驶未设关地点、未按规定申报或交验虚假单证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擅自兼营境内运输、未按规定传输舱单数据、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及时报告不可抗力停靠情况、拒绝接受查验等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遗失监管单证妨碍监管、其他导致海关无法或中断监管的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中,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1. 海关将当场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立即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不制发告知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将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一)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并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
(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当场复核且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终止简单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违法事实,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复核;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仍不服复核意见;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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