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32号:调整进出口管理目录,部分商品免办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6年第32号公告,明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17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作出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 2843300090)和“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 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

(附件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