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
新归类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减少归类争议,统一执法标准,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发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相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如有调整,决定同步失效。本次一并公布因法规变化而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清单。
附件:1. 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2. 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