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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规避“海运提单”欺诈陷阱?

案例︱如何规避“海运提单”欺诈陷阱? 慧通关
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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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单欺诈是国际运输欺诈中一种主要形式。

预借与倒签提单欺诈案例解析及防范措施

通过真实案例剖析国际贸易中提单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反欺诈策略

2009年3月,中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签订棉花销售合同,约定供应500吨棉花,总价89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买方自提货物,验收后付清余款;若延期交货,可拒收或按市价协商处理。

为履行合同,A公司委托中国C公司作为外贸代理人,向美国D公司进口该批棉花,并开立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船期为2009年5月20日。

承运人E船公司签发提单,记载装船日期为2009年5月16日,收货地为美国内陆孟非斯,目的港为天津港。但实际仅10个集装箱按时装上“金星”轮104W航次,于6月19日到港;其余12个集装箱分载他船,7月12日才抵港,已超合同交货期限。

A公司将全部货物交付B公司后,因延迟交货造成价格损失。双方协商将迟交部分单价由17800元/吨下调至12000元/吨,A公司因此损失142.1万元。

经查,D公司为满足信用证装运时限要求,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提单,构成预借提单行为,导致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另一起案例中,2010年10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出售15000件圣诞礼品,CIF纽约,装船日期为2010年11月5日,信用证结算。

因备货延误,货物直至11月27日才完成装船。为符合信用证要求,A公司向C船代公司出具保函,请求倒签提单日期为11月3日。C船代公司在未获船公司授权情况下签发了虚假提单,A公司据此顺利结汇。

后因船舶中途事故延误,货物于2011年1月2日抵达纽约,错过圣诞节销售旺季,买方降价处理损失5万美元。经查阅航海日志,发现真实装船日期为11月27日,遂以欺诈为由起诉A公司、D船公司及C船代公司,索赔5.6万美元及相关费用。

该案涉及倒签提单,即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货物装船日期,属于典型的单据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和商业诚信原则。

提单风险提示

海运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装船的凭证,具有物权属性,在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因其代表货物所有权,常被用于融资、结汇等环节,易引发各类非正常操作风险。

预借提单指在货物尚未完全装船或未开始装船时,托运人因信用证期限压力,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此类操作掩盖了实际运输进度,可能导致买方拒收、价格调整或法律追责。

倒签提单则是指货物实际装船完成后,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将提单签发日期倒填至早于实际装船日的行为。此举虽便于结汇,但一旦被查实,构成合同违约甚至欺诈,面临高额赔偿。

国际贸易提单欺诈防范措施

✔ 重视资信调查,选择信誉良好的交易伙伴
优选资产状况良好、履约能力强且守信的合作方,从根本上减少因备货或发货延迟引发的提单违规行为。避免单纯以低价作为成交依据,防范潜在履约风险。

✔ 选择可靠、实力雄厚的承运人
优先选用信誉高、管理规范的大型船公司。相比无船承运人(NVOCC),实际承运人更注重品牌声誉,较少参与欺诈行为。同时,强健的财务基础也为索赔提供保障。

✔ 减少中间环节,慎用中间商
中间商增多会提高欺诈风险。如必须使用,应选择资信优良者,并警惕其在提单“托运人”栏填写自身名称的做法。未收全款前,不得轻易接受指示提单由中间商控制的情况。

✔ 针对贸易术语预判风险
FOB条件下买方指定承运人,易发生承运人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CIF/CFR下卖方负责运输,则更易出现预借、倒签或伪造提单情形。掌握运输安排主动权有助于降低风险。

✔ 加强装船监督,跟踪船舶动态
装运环节是欺诈高发区,需加强对货物装载过程的监管。航行期间保持与代理沟通,及时核实船舶延误信息,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被动。

✔ 提升单证识别能力
伪造单据往往存在格式混乱、内容矛盾等问题。在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有三天审单期,应组织专业人员核查提单真实性,必要时联系港口或海事部门验证装船记录。

✔ 谨慎使用记名提单,防范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允许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存在未收款即放货的风险。建议在长距离运输中尽量采用指示提单。若须使用记名提单,可要求对方预付款项或开立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

此外,在与境外承运人合作时,应争取在提单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以便在发生无单放货等情形时依法维权。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17年第2期
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蒋琪、干文淼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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