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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增值税扣税凭证再出管理新规

关注:增值税扣税凭证再出管理新规 慧通关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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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将实现联网核查

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推进信息化管理,提升抵扣效率与监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决定联合海关总署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中新增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功能,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系统启用后将带来五大变化:

  1. 收发函传递方式由邮寄调整为通过核查系统在线完成;
  2.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或“缺联”的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发函时限由15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3. 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缴款书原件及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无需再提交复印件;
  4. 对“重号”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系统向对方税务机关或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核查;
  5. 税务机关可结合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等资料,核实缴款书信息与实际进口业务的一致性与真实性。

其他事项说明:

  • 相关工作继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执行。
  • 新功能启用前未完结的核查任务仍按原纸质流程回函;新任务应通过系统办理,特殊情况可保留原有模式,并做好书面说明存档。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3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须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名称一致。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符者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无误后方能抵扣。

税务机关每月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缴款书应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异常结果包括“不符、缺联、重号、滞留”,需按规定流程处理。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取得稽核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申报表填列及“一窗式”比对规则也已相应调整。

上述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旧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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