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多项加工贸易监管优化措施
涉及新监管模式、税款滞纳金减免及保证金台帐制度调整

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方式。
业务范围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环节。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
①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提交电子数据及相关材料,并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② “自查发现”特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关于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海关程序办理的情形。
③ 电子上传文件格式须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执行。海关如需验核纸质材料,企业应予以提供。
④ 明确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操作规范。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中规定适用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时无需开设保证金台帐,也无需提供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担保。此前已设立的“空转”手册继续按原制度执行至完结。
二、对于原“实转”管理情形,设置过渡期(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过渡期内仍按海关总署2010年第5号、2014年第61号公告要求办理“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新规将另行公布。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