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施对朝鲜部分产品进出口管制措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7年第52号公告,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加强涉朝贸易管理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17年9月22日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全面禁止进口朝鲜纺织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从朝鲜进口纺织品(目录见附件1)。在2017年9月11日前已签订书面合同且于2017年12月10日24时前完成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可予放行。自12月11日零时起,停止办理相关产品进口手续,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二、禁止向朝鲜出口凝析油和液化天然气
禁止出口凝析油(海关编码: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气(海关编码:2711110000)。自公告执行之日零时起,停止办理相关出口手续,此后出境的上述产品按禁止出口货物处理。
三、限制向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实施限额管理:
- 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朝出口总量不得超过50万桶(约6万公吨);自2018年1月1日起,年度出口上限为200万桶(约24万公吨)。当接近限额时,主管部门将发布公告,暂停当年出口。
- 出口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不得涉及与朝鲜核计划、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受联合国制裁活动相关的个人或实体;
- 仅限用于朝鲜国民民生用途,不得用于支持受制裁项目或创收。
- 出口企业须在报关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见附件2)。
- 航空燃料(含航空汽油、各类航空煤油及火箭燃料)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11号公告规定禁止出口。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3日起施行。
附件:
1. 根据联合国2375号决议禁运纺织品税号.xlsx
2. 企业承诺书.doc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