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2017年《税则注释》 三大要点解读
无醇啤酒、人造指甲归类及“置于”概念明确
8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我国《税则注释》部分条款。本次修订涉及多个商品类别的定义与归类规则,以下为三项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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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无醇啤酒”范围
2017年版《税则注释》在品目2202项下新增2202.91“无醇啤酒”,并对该类别作出明确定义:
包括以下三类: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酒精浓度按容量计≤0.5%;
此类为行业普遍认知的无醇啤酒。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酒精浓度按容量计≤0.5%;
以糖、水及姜或草药经酵母发酵制成的饮料,若酒精度不超过0.5%,归入无醇啤酒;超过则归入品目2206。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如柠檬水)的混合物,酒精浓度按容量计≤0.5%。
此类混合物无需经过特殊发酵或脱醇工艺,符合条件即可纳入无醇啤酒范畴。
2
规范“人造指甲”归类标准
修订后注释明确:
品目3304
(三)人造指甲:塑料制的归入3926,其他材料制的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品目。
例如,塑料材质的人造指甲应归入39.26“其他塑料制品”。
若发现象牙制人造指甲,应归入96.01,但需注意:象牙制品属濒危物种管制范畴,涉嫌走私,一经查获将依法处理。
3
厘清“置于”判定标准
针对品目84.15中“置于”的含义,修订后注释明确:
“置于是指几乎永久性地放置或安装,可根据商品的大小、重量、物理结构(如是否装有脚轮或把手)、连接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该解释有效解决了移动式空调等新型家电的归类争议。
以带脚轮的移动式空调为例,虽可移动,但因其非固定安装且便于转移,不视为“置于”,从而影响其税则归类。
《税则注释》每年均会进行更新,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修订内容,确保进出口申报合规准确。
图文: 上海归类分中心 曹迪
编辑:林虹 制作:沈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