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行政审批】好消息!海关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行政审批】好消息!海关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慧通关
2021-05-21
133
导读:好消息!海关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正式取消

《海关法》《商检法》迎来重要修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决定,正式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表述。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三)第八十八条明确:“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四)第八十九条调整为: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五)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将被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统一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第六条新增第三款:商检机构可采信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由国家商检部门对相关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删去原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相应条文序号顺延调整。

现行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目前保留的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六)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八)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九)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十一)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十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慧通关
1234
内容 2821
粉丝 0
慧通关 1234
总阅读35.2k
粉丝0
内容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