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正式取消
《海关法》《商检法》迎来重要修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决定,正式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表述。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三)第八十八条明确:“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四)第八十九条调整为: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五)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将被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统一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第六条新增第三款:商检机构可采信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由国家商检部门对相关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删去原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相应条文序号顺延调整。
现行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目前保留的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六)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八)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九)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十一)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十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