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已发布2017年第56号及第57号公告,明确相关产品范围。
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上述税则号列下属于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范围的商品时,应将商品编号填报为29214200.20。
二、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后续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该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在征税实施期间,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21.4200项下相关商品时,亦须填报商品编号29214200.20。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