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监管公告
明确企业备案、申报及监管要求,规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监管,规范相关企业操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油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规定,向供油地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
二、企业须具备商务部等四部委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配备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海关可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及承运船舶信息;并符合《监管办法》规定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条件。
三、申请承运船舶备案时,企业应向供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涉及租赁的,还需提供船舶租赁协议复印件。承运船舶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四、承运船舶须安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时定位设备,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
五、开展跨关区直供业务前,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经审核后将受油地海关制发的关封转交供油地海关。
六、保税油出库前,企业须按规定向供油地海关办理出库申请。
七、供油前,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申报,提交供油地海关核批的出库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一式四份)等资料。涉及“一船多供”情形的,须按受油船舶逐艘申报。
八、供油结束后,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申请核销,提交经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签章确认的申报单、双方签收的供油凭证等材料;经审核后,将受油地海关关封提交供油地海关。
九、实际供油量少于出库量或业务取消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供油地海关申请保税油退库。
十、企业应在单一航次供油结束之日起14日内完成报关,并在报关单放行后办理后续手续。
十一、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术语定义:
保税油跨关区直供:指企业将保税油跨关区直接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业务;
承运船舶:指承担保税油跨关区供应任务的船舶;
供油地海关:指保税油存储地所属隶属海关;
受油地海关:指国际航行船舶接受供油所在地的隶属海关;
一船多供:指单艘承运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为同一关区内多艘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
特此公告。
附件:1. 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doc
2. 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