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与进口退运常见问题权威解答
1、我司是一家国内企业,因技术原因需将一批半成品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行加工,请问加工增值费的完税价格包括哪些?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加工增值费用的完税价格应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全部保税料件金额,涵盖成品、残次品(含废品)、副产品及边角料等。
2、我司进口的一批化工产品到港后被海关通知查验,现拟将已到港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出境,是否可行?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海关已布控、查验或存在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布控、查验或案件处理完毕后,按海关相关规定执行后续处置。
3、我司从盐田港进口采用公式定价的货物,已在大鹏海关完成备案,现因通关时效与成本考虑拟改由南沙港进口,是否需重新备案?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公式定价货物备案完成后,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4、作为加工贸易企业新入职业务员,想了解加工贸易中的工艺损耗如何计算?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需要,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必须耗用但无法存在于或转化到成品中的料件数量,包括有形与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即工艺损耗占所耗料件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单耗 = 净耗 / (1 - 工艺损耗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