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项下消耗性物料海关管理政策解读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规范进口消耗性物料监管要求
为帮助加工贸易企业更好理解海关对消耗性物料的监管要求,现就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相关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第67号)
一、什么是消耗性物料?
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使用但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其基本特性。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手册(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
- 物料属性及用途说明;
- 在加工过程中的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原理、反应式、耗用量及与成品匹配关系等书面材料;
-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提示: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中列明进口消耗性物料。
三、核销注意事项
- 如实申报,据实核销;
- 按规定时间报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后续处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经多次修订)执行。
四、政策优势
- 消耗性物料按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 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
五、不纳入消耗性物料管理的情形
- 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存在于成品中;
- 存在于成品中的成分是维持其性能所必需的组成部分,而非残留物;
- 以下商品不按消耗性物料实施保税监管:
— 生产设备、工具的易损件(如钻头、砂轮、刀片等);
— 易耗品(如机油、润滑油、菲林、PS版等);
— 检测物料(如检测纸、检测带、检测光盘等);
— 劳保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手套等);
— 印制电路板用干膜、生产高尔夫球头或飞机发动机叶片模具所需的软金属、蜡、耐火材料等。
六、特别提示
- 被动态调整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按禁止类商品管理。
- 消耗性物料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的,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且内销时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