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B类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单位认定申报指南
申请条件、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解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告,经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订)。
二、申请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
3. 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其运输、储存、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4. 使用的检疫处理器械、药品、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5.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及设施;
6. 建立健全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估、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应急预案等;
7. 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 配备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满足业务需求;
9. 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需具备相应资质;
10. 申请B类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设备、材料、专用药库及操作流程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残留毒气检测仪、大气采样仪等专业设备。
三、申请材料
1. 首次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及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2. 变更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3. 延续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及人员名单;
4. 注销申请:提交《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获准后须交回原《核准证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在线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天津海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延期理由。
六、结果名称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