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日的进口氢碘酸启动反倾销调查
依据《反倾销条例》立案,调查期涵盖2015年至2017年6月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17-10-16
2017年9月6日,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氢碘酸产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调查。经初步审查,申请人2015年和2016年的氢碘酸产量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国内产业提出调查申请的资格要求。
申请书指出,来自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对中国出口,存在明显倾销行为。同时,受上述产品冲击,国内产业在产量、开工率、销售价格、利润率及投资收益率等方面持续恶化,已遭受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根据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
产品名称:氢碘酸(又称碘化氢),英文名称Hydriodic Acid/Hydroiodic Acid/Hydrogen Iodide(简称HI),化学分子式HI。
物理化学特性:氢碘酸为碘化氢水溶液,新鲜时呈无色或淡黄色,遇空气和光照易析出碘而变为棕褐色。具有强腐蚀性和强还原性,可与多种金属反应生成氢气及金属碘化物。
主要用途:广泛用于合成乙酸催化剂、碘化物制备、还原氧化石墨烯、集成电路蚀刻剂、医药和化学中间体、消毒剂、染料香料原料以及分析试剂等,是有机化学中的重要还原剂。
该产品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111990,但该税则号下其他非氢碘酸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调查,需提供身份信息、进出口数据、同类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相关关联说明。相关格式可通过指定网站下载。
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包括《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或前往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阅、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书非保密文本及其他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如对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等问题有意见,可在公告发布后20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书面评论。
六、调查方式
商务部将依法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调查。通常在登记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国外出口商、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相关问卷可从指定网站下载。
调查问卷内容涵盖公司结构、产品信息、境内外销售、财务成本、生产数据及倾销幅度估算等。未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可直接索取或下载问卷,并按要求按时完整填报。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提交的信息若需保密,应提出保密处理请求并说明理由。商务部同意后,须同时提供非保密概要,确保其他方能合理理解。未标明保密的信息将被视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利害关系方应如实提供资料。如拒绝配合、隐瞒信息或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已有事实和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案调查自2017年10月16日起,原则上应在2018年10月16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4月16日。
十、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60,65198076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7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