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终止对五地进口氨纶反倾销措施
自2017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7-10-12
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我国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2012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将该措施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相关公告,提示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10月12日到期,并明确国内产业可在期满前60天内提交期终复审申请。
经核查,在规定期限内,商务部未收到任何主体提交的期终复审申请,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0月13日起,终止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氨纶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