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冈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实施零关税政策
自2017年12月1日起,97%税目产品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进口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上述两国97%税目产品实行零关税。相关产品清单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附表5执行。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零关税待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要求填制报关单,并依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等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