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托运、承运、提取全环节操作规范
1. 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提交货物托运单,并附上国家规定所需的证明文件。托运单内容须真实、准确,经承运人接受并签发货运单后,航空运输合同正式成立。
2. 如需包机运输,托运人应填写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后,合同生效。各方须遵守民航主管部门相关包机规定。
3. 货物包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统一标准的,应根据货物性质、运输条件确保安全包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运。
4. 托运人须在货件上标明始发站、目的站及托运人、收货人单位、姓名和地址,并按国家标准标注包装储运标志。
5. 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办理货物运输险。
6. 运费及其他费用按民航主管部门规定计收,除另有约定外,须在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性付清。
7.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凭提货凭证及时提取货物。自到货通知次日起,货物可免费保管三个月;逾期提取需缴纳保管费。
8.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如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应在货运单上签收,签收后承运人解除运输责任。
9. 因承运人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签署之日起180日内,书面提出赔偿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