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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8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8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慧通关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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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8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依据期中复审结果,自2017年11月22日起实施新反倾销税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78号
【发布日期】2017-11-21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2月14日,国内多家多晶硅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主张韩国出口至中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有所增加,超出原有反倾销税水平,请求对韩国进口产品启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经审核,商务部于2016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启动期中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范围包括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一致,即归入税则号28046190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不包括用于半导体生产的电子级多晶硅。

基于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倾销税的建议。依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认定,在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税率调整

自201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以下反倾销税率:

  • 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4.4%
  • 韩国硅业株式会社(Hankook Silicon Co., Ltd.):9.5%
  •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8.9%
  • SMP株式会社(SMP Ltd.):88.7%
  •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 Polysilicon Co., Ltd.):113.8%
  • KCC Corp. 与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 (KAM Corp.):113.8%
  • Innovation Silicon Co., Ltd.:113.8%
  •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88.7%

三、征税方法

自201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法向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 =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完税价格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之和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利害方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实施期限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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